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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 新增租赁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 2019年07月02日来源:南方网

提要:7月1日下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防止房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此次《通知》对新增租赁住房的内涵、经营方式、承租主体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7月1日下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防止房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此次《通知》对新增租赁住房的内涵、经营方式、承租主体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次性收租不宜超一年

广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对于各自的新增租赁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

新增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信息一目了然。

在租赁期限和租金方面,《通知》明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3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

自持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性质

对于民众关心的租赁住房“以租代售”问题,《通知》在制度设计中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对新增租赁住房的权属和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等进行了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租代售”情况。

其中包括: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自持租赁住房”,须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通知》特别强调,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广州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中央有关工作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不断夯实完善租赁住房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严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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